進入內容區塊

新北市政府教育局

社會教育-消費者因故無法繼續補習班課程,要求退費解約,可以退多少?

  • FB
  • 張貼至「Plurk」【另開新視窗】Plurk
  • 友善列印
  • 字級設定:
  • 小字
  • 一般
  • 大字
消費者因故無法繼續補習班課程,要求退費解約,可以退多少?
  • 發佈日期:2015-06-22
  • 發佈單位:新北市政府教育局
  • 類  別:社會教育
  • 詳細內容:
  • 除契約另有約定更有利於消費者外,本市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規定辦理。

  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:
   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,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    一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 總額百分之九十。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,仍 應退還。
    二、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,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 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。
    三、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,所 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    補習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,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 者,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,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。
   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,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、訂位金或其他 收費項目。
   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,應全額退還。但已購置成品者,發給成品。
   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,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 課日,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。
    學生課程時數、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,以雙方約定為準;未約定者,依實 際開課情形認定。
    學生僅繳納訂金,於開課前即離班者,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。
    第一項退費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 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,經議會通過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,從其 規定。

  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:
   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    一、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致未能開班上課者,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 告並通知學生,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,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    二、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,應按未上課日 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。
    三、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,而有前二款之情形者 ,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,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 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。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、提供授課錄 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,不在此限。
    學生因前項各款情事提出保留或轉讓要求,補習班拒絕時,應依前項規定 退費。學生未成年者,所為保留或轉讓之意思表示,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。
   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,學生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仍繼續上課逾三次者,視為同 意。
    補習班因違法而受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停止招生或廢止設 立之處分者,補習班應按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 。
    第一項退費事由及退費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 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,得經議會通過訂定相關規範及賠 償性規定。


相關附件
更新日期:2022-03-03